【摘要】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,經考試合格的,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。 摘自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 (1998年8月29日頒布) 第三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(基礎科)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,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...
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,經考試合格的,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。
摘自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 (1998年8月29日頒布)
第三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(基礎科)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,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、發揮所長的原則,根據工作需要,調整他們的工作;非在職人員(包括農民)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,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劃地擇優錄用或聘用。
摘自國務院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》 (1988年3月3日頒布)
第三十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;非在職人員錄用后,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;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,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,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。
摘自國務院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》 (1988年3月3日頒布)